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高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
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纳税人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三)保险基金的扣除。纳税人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四)捐赠的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六)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以上扣除项目支出已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列支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它支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第十一条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1、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