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论其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均不能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拔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当期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九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计税工资的扣除。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其中津贴部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别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40%、50%的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