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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教育事业、卫生事业、文化事业、科学研究、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事业、法律服务业、其它等方面。
  第四条 纳税人应在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
  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期限内补办税务登记,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纳税人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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