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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九条(一)、(二)、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54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予以反映。
  附件:一、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湖北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等有关法律、税收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组织)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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