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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七条、第十条”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185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及省以下党政机关,在鄂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各部委、外省市、非集中缴税的军队单位派驻湖北的管理机构和组织等(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应税所得,凡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他应税所得是指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等。
  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统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税收完税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熟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办税程序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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