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11)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 区(县)国土分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到实地勘查,根据该项目用地钉桩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对项目地块是否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核定,出具该项目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图;并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为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事项进行审核,在《 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市国土局审批。
对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区(县)国土分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根据二次详查成果和该项目用地地籍调查成果核实图,核定该项目用地为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并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市国土局耕保处打捆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查小组会会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会审和市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国土局以公文的形式回复用地单位;用地单位据此办理开工建设和土地证等其他手续。
二、宅基地审批
宅基地审批中必须严格遵守《
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月市政府39号令)用地标准的有关要求,以及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区(县)国土分局及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使用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包括村庄范围内的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三、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
(一)审批权限
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
1. 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 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