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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近远郊区(县)分局:
  一段时间以来,市局陆续接到一些区(县)分局来电、来文,请求对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范围,以及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进一步明确规定,经认真研究,就有关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建设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权限是"已办理合法占用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批权限
  在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完成之前,凡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的办法(试行)》(京国土法[2006]440号)第七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已经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具体由区(县)国土分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国土局备案;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审批流程
  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地的审批流程按照《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06〕584号)执行,占用既无合法批准手续也无土地使用权证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项目,按下列流程进行:
  1.用地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区(县)国土分局提出申请:
  (1)用地单位的项目用地申请;
  (2)《       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5)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区(县)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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