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次性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申请不予批准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予以批准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相关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一同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四至范围。
六、建立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本区(县)上月和截至上月本年度内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上报市局耕保处备案。报表格式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七、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按月将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结果统一汇总后上网公示。
八、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进行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工作中,对目前政策界定不清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市局耕保处报告,共同研究解决;市局耕保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区(县)分局开展业务交流和工作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区(县)分局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开发的,按照《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非法批准开发未确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开发的土地。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审批表》(略)
2.《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批结果备案表》(略)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