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拟占用土地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九)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六、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到实地勘测复核,并对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是否为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事项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申请不予批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区(县)人民政府对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予以批准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一同到实地放线定桩,划定四至范围。
  八、建立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结果统计和备案制度。各区(县)分局应于每月初第一工作日将本区(县)上月和截至上月本年度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结果上报市局耕保处备案。报表格式按市局统一规定执行。
  九、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结果实行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按月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结果统一汇总后公示,也可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按月统一汇总后上网公示。
  十、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工作中,对目前政策界定不清或把握不准的,应及时向市局耕保处报告,共同研究解决;市局耕保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区(县)分局开展业务交流和工作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区(县)分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