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界定本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政府职责权限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0号),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管理,促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集约合理利用,在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内申请和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应按本通知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得超计划审批,严禁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设。
三、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必须是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如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占地审批手续。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已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区(县)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
(四)区(县)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