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单位(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计算方法同上。
二、具体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
1、个人持有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上市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股份制公司在支付股息、红利时代扣代缴。
2、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持有在武汉市证券交易系统上柜交易的股票(含我市股份制企业在外地上柜交易的股票)而取得的分红、派息所得,暂只对其超过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征税,为了简化计算,年扣除率暂按5%掌握。
7、股份制企业将历年利润结存并一次分配的,只能作一次性扣除;中期分红派息的,按扣除率减半计算扣除。
8、个人持有非上市、上柜股份制企业的内部个人股票(含内部职工股)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暂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后的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年扣除率暂按5%掌握。
(二)武汉基金、长江基金。
个人持有在武汉市证券交易系统上柜交易的武汉基金、长江基金而取得的基金分红、派息所得,在该基金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转为封闭型证券投资基金前,应按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该基金的实际情况,暂只对其超过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部分征税,为了简化计算,年扣除率暂按5%掌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基金管理公司在分红、派息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