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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和明确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和明确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29号)


各分、县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税收政策口径,现将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重申和明确如下,希各分、县局严格执行。
  一、基本规定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额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是指个人向国家批准设立的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存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在公布派发利息、股息、红利方案时,应及时将方案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在公告中声明支付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扣缴的税款应在分红派息截止日后一个月内解缴国库。扣缴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解缴税款,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缴纳延期税款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扣缴义务人的申请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及时上报审批。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又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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