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70号)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鄂地税办发〔1998〕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填报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是为了全面反映核定征收税源和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源的需要,对于加强核定征收管理也有积极作用,请各单位矛以充分理解并认真实施。
二、从今年二季度(税源期)起,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应包括全部企业的税源,即报送三套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国有、集体、私营、股份、联营、其他企业)。
(二)查帐征收户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式七份(分表同上)。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式七份(分表同上,原“双定”情况汇总表停报)。
报送税源报表时,要附有简要分析说明,主要反映重点税源户的变化原因。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填列方法。
(一)汇总表第1行为全部核定征收企业户数。
(二)汇总表第2行--第4行按企业财务报表填列;没有财务报表的按以下办法填列:
第2行按核定数填;
第3行按第2行减第4行填;
第4行按核定应纳所得额乘120%倒推。
第2--4行均为报告期累计数。
(三)第5行反映全部核定征收企业的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的企业,按核定应纳所得税除25%倒推。为报告期累计数。
(四)第6行反映反映全部核定征收企业的核定应纳所得税。其中属于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以核定应纳税所得客乘适用税率求得;暂未改变征收方式,仍在定率征收的,按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填列并按前款方法倒推应纳税所得额。为报告期累计数。
(五)第7行年初未缴所得税按年初实际未缴所得税填列,一个年度内一般应无变动且应等于上年“年末未缴所得税”。但,对于上年查帐征收户本年改为核定征收的,年初欠交数应随户转入,反之则应转出到查帐户汇总表内,其增减额应当相等,不影响总汇总表的对应平衡。
(六)第8行按报告期累计实际入库数填列,就与计会部门入库数相一致,不得将开票未入或在途税款统计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