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鄂地税办发〔1998〕7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管理,及时掌握和分析各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款的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现将有关填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附表随同上报,专用于填报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税源,其分户数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定表》的有关资料编报。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报表分为年、季报两种,均按同一格式统计填报。
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为一式七份,分为一张汇总表和六张附表,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它企业分别编表。报送税源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发生变化时,亦应加以说明。
四、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