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后,应于年度终了后60日内报送汇算清缴申报表、自查报告及有关详细资料,结清应补交税款或提出应退(抵缴)或补亏申请,个别截止日期需延长的,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定,但最长不得赶过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其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90日。
七、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就表进行审核,发现漏报、盲报、不进行纳税调整或明显错报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最长10日)内重新申报。拒不重新申报或拒不改正而造成纳税人权益损失的,由纳税人自行负责。
八、汇算清缴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由主审人员、复核人员签字,并按有关程序和权限报批后,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退还纳税人一份,并在年度终后4个月内办理缴清税款或办理退税(抵缴),补亏手续。
九、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汇算清缴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提出税务复查的安排和对象,并立即组织税务复查。税务复查分为一般性复查和重点复查,一般性复查要确保每个纳税人每三年一个周期复查一次;重点复查应在年度汇算清缴基础上,筛选、分析基础上,选择重点大户、疑点户、管理混乱户、汇缴走过场户、汇总缴纳成员企业、集团性公司以及连续亏损企业作为复查对象。同时每年要按一定数量提交稽查机构重点查处。具体工作由分、县局安排组织。
十、各分、县局要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搞好有关资料的汇集整理,认真编制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做好各项统计报表的编报、审核、上报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总结报告和报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十一、纳税人违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本具体办法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不报告或逾期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不再受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不申报或经限期(最多10日)整改仍逾期不申报的,从下年度起改按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违反规定,不能在限期内缴清税款的,应从逾期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具体为:年度申报应缴未缴税款为年度终后第46日,汇算清缴应补税款为年度终了后第1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