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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79号)


各分、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印发)和市局据此制定的《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管理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具体办法

  一、为加强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具体办法。
  二、凡经我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均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本具体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三、下列税务事项,应在现定时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1、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应于年度终了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未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的,发生的坏帐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4、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或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批准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1-3项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审批,10日内将审批意见送达纳税人。
  四、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或经县以上税务局特别核准的限期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报送会计报表、年度申报表和应纳所得税所得额调整计算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缴清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年度申报后,应按规定限期足额开票,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应依《征管法》规定限期补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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