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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处理问题的通知
(鄂财税发[1998]271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应正确领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凡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武汉市、黄石市、襄樊市、十堰市、宜昌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破产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在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中冲销。
  二、各级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依法纳税,不得以企业兼并破产造成银行呆、坏帐损失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营业税征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减免属于省级收入的银行营业税。
  三、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按照哪一级越权范围使用有关政策造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哪一级负责的原则,凡经省政府直接批准的破产企业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省按有关政策和程序解决。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单位批准的破产企业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各地从本级财力中解决。
  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
  四、属省政府批准应由省级负责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银行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两家盖章上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两家正式批文在银行应上缴的属于省级收入的营业税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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