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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省局补充规定”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0号 二○○○年一月十七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发生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后,需认真填写《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审批单》、随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一起,经省科委审核认定, 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行免税。
  二、以磁盘、光盘等为载体,通过软件形式转让技术或提供技术开发成果的,经省科委认定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的所得税抵扣,应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抵扣报告表(见附二),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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