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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核定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114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附后),认真做好全省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重新核定及调整“双定”户纳税定额,是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公平税负,增加地方税收的必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核调工作任务重、时间紧、难度大,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和任务,制定实施计划。要统筹安排,将定额核定及调整与清理漏征漏管户、个体户建帐建制、发票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合理调配人员,协调同步开展,确保组织工作到位。
  三、搞好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个体工商户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讲清重新核定及调整工作的意义、方法、步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征纳矛盾,使其消除思想顾虑,端正态度,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密切行政协助。各地要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协调,合理确定共管户纳税定额及附征率。要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提供必要的司法保证。要加强与工商、商会、个协等部门和组织的联系,发挥其作用。地税部门要加强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互通情况,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此次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重新核定及调整任务。
  五、突出核调重点。近两年来未进行重新核定和依法调整的,应作为这次核定和调整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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