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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十条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每3年更换一次,地方税务登记证式样和具体换证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 非正常户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其税务登记证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应纳税款进行追征。

第十章 违章处理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宣布其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注销其地方税务登记,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不申报或办理虚假停业的,追缴其应纳税款,按偷税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出售发票;需要填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次开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税务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发证年度起至下一个换证年度止。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十八条 税务登记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税务登记软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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