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登记类型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报验登记等。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代扣(收)代缴税款证书。
第八条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范围:
(一)对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挂靠、租赁、承包经营业户核发税务登记证。
(二)对企业在外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四)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核发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六)对扣缴义务人核发代扣(收)代缴税款证书。
第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下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只登记,不发税务登记证件:
(一)外出经营向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二)只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四)参加商品交易会、展销(览)会、拍卖会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参加文艺演出、表演以及其他商业性文化艺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不需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第三章 开业登记
第十条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应税行为或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自有关部门批准,成为地方税收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