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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7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地方税收税源的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缴纳和代扣(收)代缴各类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三条 地方税务登记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 地方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的受理、呈报和证件的发放,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税务登记的审批。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外经贸、国税、技术监督、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和计算机网络,实施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登记管理,建立防范税收漏管的监控机制。

第二章 登记方式

  第七条 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形式分为登记发证和只登记不发证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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