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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92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一些政策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从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
  个人(包括专职和兼职)从事务所按个人与事务所的合同(或协议)的一定比例、数额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从事会计、审计、律师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合作、合伙事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务所实行内部经费承包的,即事务所不再支付个人其他报酬或报销费用的,或者个人独立从事的劳务,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凡能够提供有效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凡不能提供有效费用凭证,其费用扣除一律按取得的实际收入10%的比例予以扣除,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告业务人员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
  广告业务人员因任职或者受雇关系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任职或非雇佣关系的业务人员,其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告业务人员业务提成,如能提供合理、有效费用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 可据实扣除;如不能提供有效费用的凭证,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的10%予以扣除营销费用,再按 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企业经销人员(非雇员)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
  企业外部经销人员,其经销活动独立于企业之外其取得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凡能够依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税。凡不能提供纳税凭证或无法核实应纳税所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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