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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169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各分、县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清产核资中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明确为:市级企业由市局审定;区、县及区、县以下企业由分局审批。但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分户报市局备案。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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