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60号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各分、县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武汉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地税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要求,市局为了全面强化全市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确保依法治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认识,加强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我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增长,征收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为了强化依法治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和保证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流失,带动全社会纳税风气根本好转,当前强化全市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各分县局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抓深抓细抓落实。
二、全面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大力强化代扣代缴工作。
(一)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范围:全市所有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武汉地区所有中央在汉的省直、市、直、区(县)直党政机关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二)全面清理是否建立代扣代缴关系。各分、县局按市局下发的指定户名,逐一进行清理核对,对已建立了代扣代缴关系的户要继续搞好代扣代缴工作,对未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户,请各分、县局在三月底以前做到边清理、边建立代扣代缴关系,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确定具体办税人员,边实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三)举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办税人员培训班。各分县局可分期、分批举办办税人员的培训班,宣讲“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使他们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辅导他们怎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使办税人员懂政策、会计算,自觉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