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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二)每年的八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为重点检查(交叉检查)阶段。
  1、每年检查的重点及内容是:
  (1)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人员。高收入行业是指电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航空、铁路、外贸、广告、出版、房地产、旅行社、文艺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含各类事务所)、研究所、设计院、文艺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含各类事务所)、研究所、设计院、高等院校等。高收入人员是指各类演艺界名人、三资企业和大型私营企业的董事长、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建筑安装装饰的承包人、各类小型国有、集体企业的承包人员、各类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2)各类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
  (3)个体餐馆、娱乐、美容美发和共管户的重点大户。
  2、今年检查的重点及内容:
  (1)市局统一布置的证券业、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及电力、邮政、电信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武地税发〔1999〕139号)
  (2)金融业、保险业、广告业、出版业、建筑业中的装饰装修。
  (3)各类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
  (4)大型私营企业董事长、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和各类高等院校。
  (5)个体餐馆、美容美发业的重点大户。
  (6)所有酒吧(廊)。
  (7)特种服务行业的服务人员。
  3、每年的交叉检查,由市局统一布置安排。
  (三)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总结整改阶段。要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发现和剖析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整改,同时相应建立和完善各项征管制度的办法,堵塞漏洞,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在各分局做好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市局将纳入个人所得税年终的目标考核。
  三、检查的时限及方式。每年的专项检查时限以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为主。检查中若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的方式采取由征管单位自行检查和分局、市局组织专班进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在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检查中,要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对查出的偷逃税问题,要及时处理纠正,并抓紧组织对查补税款的入库。在检查中,还要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实际,认真分析和研究这些改革使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和控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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