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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56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各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4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4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就我市1999年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明确,要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列入年度常规性工作来抓,并对其工作的范围和要求、方式、步骤、问题的处理以及整改、总结等方面,提出了较具体的要求,各分局要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按全市的布署,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决定成立常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周明达同志担任,副组长由李光明同志担任,成员由税政三处、征管处、计财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政三处。各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仍按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部署和组织。
  (一)每年的七月一日到三十一日为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在本阶段,一是各分局要注重搞好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提高依法纳税的观念和增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辅导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监督扣缴义务人正确使用扣缴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个体工商业户正确使用《纳税手册》;二是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自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代替)发放到检查的重点行业及重点户,督促其认真搞好个人所得税各个项目的自查自纠,使个人所得税从源泉上加强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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