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03]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
《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1日经省环保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规范排污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随着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条例》的颁布和国家、地方有关法规的完善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第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容量核定并颁发给排污者的、允许排污者合法排污的唯一证明。
第五条 本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省、市和县三级实施。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其它需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由排污者提出申请,其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