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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可依据经审批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表2)的有关数据填写《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附表3)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政策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的有关项目,据以办理税前扣除项目调整。分别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县以上税务局备案。
  第十条 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抵免的投资额可延续抵免,抵免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市州地方税务局应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的台帐,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等;各市、州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并汇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于当年5月15日前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底已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 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7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
有关政策规定

  1.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包括企业技改所需并在经批准的技改期限内实际购置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 直接进口,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未作为 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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