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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二)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本条所称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 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省经贸委原有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对不需经国家经贸委审批,但属于《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原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向有关市州地税局下发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同时将核准文件抄送申请企业和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终了据此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未经核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已审核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有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情况,均须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并补报有关资料。
  第六条 经核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按当年技改项目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情况认真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并附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发票联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报来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和有关资料后,应与省局下发的核准文件逐户逐项审查核对,并于1月20日前集中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
  第八条 市、州税务机关接收到县级税务机关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查,重点核实,集体审议,属抵免所得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核批意见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的有关栏目,于1月底前返回上报企业和县以上税务局,企业据以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属抵免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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