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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98号 二○○○年七月十一日)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予以反映。
  附件: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略)
  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湖北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具体审核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管的并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和组织(以下称企业)。
  第三条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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