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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223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督促扣缴义务人设置代扣代缴帐薄、按期申报税款的有关问题。鉴于征管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三、二十条的规定,各地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时,必须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帮助扣缴义务人熟悉政策规定,掌握办税程序和要求,通知其按规定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薄,保管有关记帐凭证及资料,并督促建帐,按期如实进行申报;对限期未改者,坚决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处罚额度的报送问题,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或偷税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案件,各地要坚决查处,予以曝光;同时应将查处情况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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