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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191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湖北省个人投资收益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投资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8〕2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投资收益,是指个人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于股份制企业、联营(或联合)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承包承租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所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应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收益。
  投资者个人取得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凡取得以上投资收益的投资者个人(含业主和经营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已作分配,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视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接受个人投资的企业应按规定设置会计帐薄、健全财务制度,在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按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税后收益扣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投资收益额×20%
  第五条 凡未设置会计帐薄或虽设置会计帐薄,但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准确计算应纳税款的,按被投资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附征个人所得税。最低附征率不得低于20%。具体附征率由各市、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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