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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沙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沙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17号)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吸沙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黄地税发〔1999〕129号)收悉。关于阳新县富池镇申富沙石运贸有限公司雇请的吸沙船为该公司采吸黄沙,并按一定标准收取吸沙费,对吸沙船取得的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的规定,雇请的吸沙船取得的收入是利用设备、工具和技能为该公司提供有偿服务,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因此,对吸沙船从事该项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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