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武汉市电信局对提供公用电话服务代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武汉市电信局对提供公用电话服务代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3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各分、县局,武汉市电信局及其所属机构: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用电话亭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公用电话服务应纳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委托市电信局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实行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范围
  凡在武汉市运用公用电话亭以及其他方式提供公用电话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和相应附加征收的税费,均由代征单位在收取话费(甲种电话、乙种电话)和支付手续费(磁卡电话)的同时予以代征。
  二、税收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公用电话服务,应就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第一条所称实际取得的收入系指纳税人提供公用电话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电信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以及提供磁卡电话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全额。
  三、免予代征对象
  (一)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公用电话服务。
  (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提供的公用电话服务。
  免予代征对象由税务部门委托电信部门认定,提供公用电话服务的残疾人员、失业下岗职工必须分别持《残疾证》、《失业证》、《下岗证》到代征单位办理免予代征手续,电信部门应将认定情况及时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四、代征办法
  由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统一发放《委托代征营业税证书》。代征单位在向纳税人收取话费时,代征其应纳的营业税和相应附加征收的税费,代征单位在收费凭证上,增加“代征税款”一栏,作为代征完税凭证。代征单位按月集中缴纳代征税款后,税务机关向其开出“税收缴款书”。
  为了便于征管,根据电信部门的核算情况,市电信局代征的税款,集中向武昌地税分局缴纳,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电信部门代征的税款,集中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五、工作要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