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其过程一般为原土地使用者(简称甲方)和受让者(简称乙方)通过交易洽谈、商定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双方责任义务等具体事项并签订转让协议书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和过户转让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其转让的合法性予以认定后同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转让是甲乙双方为实现土地置换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是交易双方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独立完成的,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只是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参予土地收益的分配,因此对这类性质的交易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二、问:对企业兼并、搬迁活动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在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在优势互补资产重组过程中,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由于是在兼并与被兼并企业之间进行,并且兼并企业承担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人员等负担,土地管理部门对此亦只作过户处理而不视作转让,对兼并方也不收取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除外)。对此类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对污染扰民,政府限期必须搬迁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按照政府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的,因而,对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而获取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为堵塞漏洞,方便征管,搬迁企业必须凭市人民政府搬迁改造办公室有关批文,以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等资料,经市地税局认定批准后方可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有的企业因改制或经营需要而将企业资产(包括不动产、设备、流动资产等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技术等无形资产)有偿转让,对此类产权转移行为应否征税,如何征税?
答:企业此类产权转移行为,其中含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因素,因此,当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具体征收可按以下办法掌握:
(一)如果转让的仅仅是不动产和应税无形资产的产权,则计税营业额就是其转让收入的全额;
(二)如果转让的产权中既含不动产,又含无形资产的,则应计算出其中所含不动产和应税无形资产的金额作为计税营业额;
(三)如果是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在此环节不征收营业税,但今后再转让此项股权,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如果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其营业额的核定应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五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