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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124号)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提出的问题,结合全市九九年度一季度流转税税政业务会议的讨论意见,从有利于基层征收管理和理顺税收政策出发,现将《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若干问题解答

  一、问:税法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归还行为的界限往往不易把握,征与不征难以界定,能否确定一个标准,以利掌握执行?
  答: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国有土地市场的流动,我市于一九九二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了土地一级市场,市政府(92)50号令授权由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并依法对土地的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地块一般分为新征地和存量地两种。
  新征地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因此,国家在征用此类性质的土地时,需向农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主要有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
  存量地主要是指通过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已在使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有关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及终止均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获得补偿方由于国家征用其土地或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而获得国家给予的经济补偿,是一种被动行为。因此,上述来源于国家的经济补偿,应不征收营业税;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国家未征用以前发生的土地出租行为,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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