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扣缴义务人区别下列情况进行申报。
(1)对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给个人的各项收入,全部或者部分人员的收入达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应申报达到纳税标准人员的收入及扣缴税款情况,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其他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人员,可不申报收入支付情况。
(2)对扣缴义务人当月支付给个人的各项收入,全部未达到税法规定的纳税标准的,应申报当月支付给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的收入情况,并在申报时在“申报表”上注明“本单位向个人支付收入全部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字样,扣缴义务人对此申报负法律责任。
3€着重加强对个人所得税“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的监控管理。对“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除加强宣传辅导和监督外,还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对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全面促进代扣代缴工作。
(一)按规定依代扣代缴税款总额的2%提取专项经费,作为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手续费不得低于实际代扣税款总额的2%,按月(季)结算兑付,并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手续费,按户和按代扣税额情况明确划出一定的额度作为工作津贴,直接兑现给代扣代缴单位的具体办税人员的工作。但兑现给办税人员的工作津贴每月每人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二)保证代扣代缴手续费及时兑付。
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兑付程序和手续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在办理代扣手续费兑付手续过程中,主管税务所和分局计财科必须做到热情、文明、高效服务,确保及时足额兑付,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
(三)各分局税政科应切实履行好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职责,全面建立代扣代缴单位及代扣人员的档案,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实际发生代扣代缴的户数和代扣代缴税款情况。按季考核各税务所兑付代扣代缴手续费的兑付面和兑付率。
(四)各分局应拨付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工作。专项经费采取按年拨付给局机关财务部门,由税政科掌握使用。具体拨付标准由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税政科的工作经费预算计划相应确定,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为:组织开展对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工作评比表彰和奖励,必要的宣传经费和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经费开支。专项经费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并按季向计财部门报送明细的支出报表(由市局统一格式),接受分局和上级职能部分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