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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2001〕39号)


各分局,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执行以来,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下,经过地税部门的艰辛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代扣代缴征收方式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经市研究,现对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是现阶段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工作,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真正提高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细、抓实。
  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市局将下达代扣代缴工作考核目标,结合个人所得税征收任务目标一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作出色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完成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基础管理,提高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率和申报率
  (一)强化扣缴义务人的登记管理
  1€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全面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关系,下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明确代扣代缴法律责任。年内登记率全市总体要求达到80%以上(按税务登记户数考核,以后逐年提高)。对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前段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登记面。
  2€会同征管处、计算机中心,在已建立的税务登记库的基础上,建立扣缴义务人登记库,并逐步实行对法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强化扣缴义务人的申报管理
  1€对已办理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要督促其依法申报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情况。年内已办理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申报率全市总体要求达到70%以上(按扣缴义务人登记户数考核,以后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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