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2000〕197号)
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0〕13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48号) 转发给你们,凡收费项目的设立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 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