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企业自备发电机组富余电量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批复
(南价格[2005]33号)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定南宁市企业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售电单价的报告》(南经综[2005]27号)文收悉。鉴于今年我市电力供应十分紧张,为鼓励我市有富余发电能力的企业多发电量上网,补充我市当前电力的不足,你委组织南宁凤凰纸业和各糖厂发电上网,定向分配给我市企业使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各地小水电及企业自备机组电量上自治区主电网电价问题的通知》(桂价格字[2004]69号)文精神,并结合你委与发电企业、电力公司协商事宜的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自备机组发电富余电量上自治区主电网,销售电价不超过每千瓦时0.62元,具体执行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企业自备机组发电富余电量上自治区主电网,上网电价不低于每千瓦时0.476元,具体执行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考虑到市内企业自备机组富余发电量实行市内定向销售,供电部门的输配电费用要从低安排,由双方之间协商确定,但不应高于自治区计划外增购区外高价电量实行定向销售电价中规定的电网费用,以减轻生产企业的电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