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7号)
各分(县)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1999年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认真完成市政府、市地税局下达的教育附加年度收入计划,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目标的考核,确保收入计划完成。
二、各财政、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入库情况,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教育费附加,必须坚持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
三、从1998年起,市地税局及城区分局分别按市级和区级实际征收入库的教育费附加提取5%的业务费。1998年未提或未全部提取的业务费,可在1999年补提。1999年业务费按月全额提取。原两郊四县教育费附加业务费的提取比例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