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108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教委:
自国务院1986年发布《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以来,我省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城镇教育费附加已经成为我省筹措教育经费的重要渠道,在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财政部发布了《关于
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财文字〔1997〕23号),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8年起,每年年初,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省教委共同研究确定年度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任务计划。征收计划随同年度工商税收计划一并下达。
二、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工作中的业务费用。从1998年起,各地可按实际征收入库的城镇教育费附加的5%提取业务费用。
三、加强对城镇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考核。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着重考核征收计划完成率、较上年增长率、对教育拨款实际到位率等三项指标,并将三项指标完成情况每年通报全省。
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坚决杜绝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未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
五、各地地税、财政、教委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入库情况;教育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税务、财政部门的工作,对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