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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个人房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纳税人房产用地面积、用途变更或房地权属发生变化转移的,应在三十日内到房产所在地征收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同时办理纳税变更手续。
  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应按征管法规定处以罚款。
  (二)税款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征期在每年的五月份。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征收部门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五、减免规定
  我市农业户口村民自建自用的住宅以及其他个人房产用地有关免税政策仍按《武汉市城镇私有房屋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我市城镇个人房产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规定,可由所在地地税部门委托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同时签定“税收代征委托 书”。
  代征力量不足,或代征条件不具备的,经市局同意,所在地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七、受托代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部门及代征人员,应当按照税收规定严格依法履行代征义务,税务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作。
  (一)工作要求。代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税收规定文明收税;征纳双方发生税收争议时,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税务部门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共同妥善解决具体问题。
  (二)票证使用。税收票据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代征部门征税、罚款必须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不得使用任何收据代收税款和罚款。
  (三)税款入库。代征部门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及罚款收入解缴入库,不得座支、压解或挪作他用。
  (四)资料管理。代征人员应将纳税人纳税情况及时登记,定期将征收资料抄送同级地税部门。税务部门应定期检查代征情况,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八、各区地税分局应按规定定期向代征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保证代征工作顺利进行。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由地税部门负责解释。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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