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9〕254号)
各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算,准确掌握和划分1999年7月1日前与7月1日后的实际房屋销售收入和完成投资额的情况,并按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及时组织入库,尤其要注意做好清欠和追补应缴税款工作。
二、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企业,各分局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定其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等。新建项目的装饰工程投资按主体工程适用税率征税;原有建筑物的装饰工程投资(超10万元以上的)按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征税。各分局必须严格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