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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238号)


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摘转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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