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体育局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5]8号)
南宁市体育局:
报来《关于南宁市体育局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问题》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前款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