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国-东盟知识”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5]2号)
南宁市人才培训考试中心:
报来《关于“中国-东盟知识”考试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前款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教育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一级。
二、《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重要项目以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国家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专业技术人员“中国-东盟知识”考试的收费涉及全区范围,属重要的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