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电企业参与直购电试点的范围和方式
结合我省电网实际情况,凡并入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企业、符合国家环保和节能政策的火电企业均可参加直购电试点。水电企业:在实施节能发电调度前提下,参照前三年的实际执行水平,2009年丰水期水电上网发电利用小时数以平均1200小时(含外送电,特殊电厂除外)为基础,多发部分自愿参与直购电试点,尽量多发电,减少弃水,增加上网发电利用小时数。在发、供、用三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平水期、枯水期水电也可参与直购电试点。火电企业:原则上在枯水期、平水期参加直购电,丰水期在充分满足水电尽可能多发电以及电网和外送电需要的情况下,也可适当参与。水、火电企业直供用户的电价不得超过实际上网结算电价。直购电要与节能发电调度相结合,签订直购电和外送电合同的发电机组在同类型机组中优先进入月度发电机组组合。
将阿坝州留州电量与直购电试点相衔接,原则上阿坝州留州水电企业先满足实施留州电量后也可自愿实施直购电量。其它具体事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阿坝州留取部分电力电量供州内使用的函》(川府办发电〔2007〕5号)精神执行。
四、直购电输电价格
全省执行统一的输电价格标准,重灾区0.1353元/千瓦时,非重灾区0.1603元/千瓦时。直购电量应按规定交纳各项政府性基金,但不收取基本电费。
五、直购电试点电量规模
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实际,2009年度直购电量总规模按不超过160亿千瓦时进行调控,对符合条件纳入直购电试点的用户严格控制年度直购电量规模。为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直购电试点,切实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省电力公司应搭建直购电交易平台并与华中电力市场相衔接。实施过程中,省经委应根据电力供需和实际执行等情况,在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适时对直购电试点用户的直购电量进行调整。
六、实施时间
2009年度直购电试点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
七、其他事项
各发、供、用电企业要着眼长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省经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安排,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直购电试点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等方面督促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及时取消企业直购电试点资格,确保直购电试点工作规范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