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金融企业申请冲减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分年度填报《金融企业冲减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审批表》(见表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方可 冲减应税营业额。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确认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时,金融企业应提供与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的以下资料:
  (一)年度会计报表,有分支机构的必须提供各分支机构的业务状况表;
  (二)应收利息明细帐;
  (三)相关业务的贷款原始凭证、计息原始凭证;
  (四)涉及呆坏帐核销、不良资产剥离、债转股、以资抵贷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及帐务处理凭证复印件;
  (五)应交税金明细帐和纳税凭证;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审核的程序: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金融企业的认定申请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对金融企业提供的《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初审,经初审确认后,由经办人和单位签字盖章,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 。
  (二)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明细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由审核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字 后,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汇总,填写《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登记 表》(见表三),经分管局长和主管业务科(股)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
  (三)市、州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明细表》和《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登记表》进行审核,并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为单位分县(市)、分户汇总填写《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登记表》和《金融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金融 企业已税应收未收利息认定明细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一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审核的具体方法: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应将借款合同与利息凭证、利息凭证与 应收未收利息明细帐、应收未收利息数额与以前年度检查资料、以前年度检查资料与入库税 票相结合对照,重点审核以下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